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颍上县公安局耿棚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颍上县公安局耿棚派出所已履行法定职责,解决了行政争议。原告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于2015年3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