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对其改变了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对原告陈**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颍上县城乡规划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