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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孙**、樊**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孙**、樊**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该会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0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字(2014)第0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字(2014)第069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939元由被执行人孙**、樊文巧付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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