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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县**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陈**等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陈**、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3313号颍上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33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颍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征决(2014)第33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919元,由被执行人陈**、殷**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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