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赔偿请求人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赔偿一案,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2014年12月24日本**员会受理了朱**的申请。本案审理期间,赔偿请求人朱**自愿申请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朱**要求撤回赔偿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赔偿请求人朱元付撤回赔偿申请。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