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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正举、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杨**、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泗征决(2014)第05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泗征决(2014)第05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泗**(2014)第053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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