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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宿州市**源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敏诉被告宿州市**源管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安徽省**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宿中行辖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指定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告从宿州市房产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0010327)档案中发现第三人白祥起取得房产证的主要依据是因为被告下属机构祁县国土资源所于2007年5月15日为第三人开具了一份违法的虚假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该证明显示原告所购的房屋系第三人个人开发,占地342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归第三人所有,实际开发者为祥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然人何来开发资质),占地面积达35亩之多,证明只写了不足5亩。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当而且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办理房产证,而被告及下属部门在第三人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出具了一份违法、虚假的证明,致使原告购买占有使用多年(院内有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综上所述,被告下属机构(由于其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只能被告作为诉讼主体)违法行政,滥用职权,违法越权开具虚假、违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下属机构为第三人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属机构祁县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审查的范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下属机构为第三人白祥起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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