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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拆迁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本案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明光市人民政府和明光市国土行政部门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而明**办事处以自己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协议。请求确认郑**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辩称

被告明光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与郑**没有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主体。

第三人明光街道办事处辩称:同意明光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郑**起诉其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那么本案应对郑**所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合法进行审理,但郑**所举证据并无其与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办事处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光市人民政府、明**办事处辩称其与郑**未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郑**认可该辩称意见。本案没有郑**所诉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郑**不具备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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