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费善祥、叶**计划生育管理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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