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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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