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诉被告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与鲍**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与薛**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源局与定远县宏大采石厂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源局与定远**石厂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皖东辉**限公司与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与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定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任*青诉被告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定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