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皖东辉**限公司与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皖东辉**限公司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皖东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