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某某诉定远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某某土地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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