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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规划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定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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