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定远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与鲍**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与王**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县国土资源局与薛**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源局与定远县宏大采石厂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定远**源局与定远**石厂非法占地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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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定远县公安局能仁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定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定远县公安局界牌集派出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陶某某与定远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