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定远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颁发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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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