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局、宿州市**道办事处,请求确认二被告强拆原告煤球厂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台锐与金寨县人民政府侵占其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一审判决书
台建蕴与霍邱县人民法院赔偿其他一案赔偿决定书
郑**与霍邱**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鲁**与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鲁**与六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万**、张**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韩**、杨*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王**、张雪花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张*从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丁*、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