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郑*远诉霍邱**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前由安徽**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霍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郑*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二审审理过程中,郑**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