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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丁**、钱**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丁永航、钱秀*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征决字(2013)16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征决字(2013)16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字(2013)16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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