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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六安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诉六安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一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六金行初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宣判后,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六安市**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李传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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