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霍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颁证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段**诉霍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颁证法定职责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霍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驳回段**的起诉。段**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六行终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认为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发回重审。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4)霍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宣判后,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段**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属自主处分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段纪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