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张*与霍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张*诉被告霍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霍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柯**、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夏**、张**称: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被告霍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书面公开原霍山县衡山镇南潭路15号房屋所在地块相关联的南谭苑国有建设用地处置文件,但其至今没有依法书面公开原告所要求的文件,显属行政不作为。请求确认被告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诉权,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夏**、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夏**、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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