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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良礼与宿州**土资源局、宿州市埇**区工作委员会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礼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委员会确认拆迁行为违法并赔偿二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年5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雷*礼,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国土资源局(简称埇桥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王**、王*,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行**委员会(简称埇桥区北杨寨管理区)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礼诉称:原告系埇桥区北杨寨管理区镇北村雷家组村民。两被告自2002年以来,多次征用我村村民土地用于开发或给予桃园煤矿使用。两被告没有合法的征地手续,没有履行法定的土地征用程序,征地行为违法。由于两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拆迁安置费、房屋赔偿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491015元。

被告埇桥区国土局辩称:煤矿塌陷区是必须要搬迁的,原告系自动搬迁,被告没有实施拆迁行为。原告所诉行为不是两被告实施,两被告不是适格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埇桥区北杨寨管理区辩称: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原告所诉行为系煤矿塌陷征收搬迁,原告诉请两被告拆迁行为违法,属错列被告。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良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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