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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5)六裕行立审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胡**上诉称,1、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政府违法强行拆除上诉人私有合法财产,严重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法相悖;2、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超过六个月起诉期限,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能成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其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房屋被拆迁及其知道被拆迁的事实均在2007年,其2013年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其上诉称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二十年时效计算不妥;另外,上诉人称其耽误起诉期限非自身原因造成,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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