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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舒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定职责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红诉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任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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