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红诉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不履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任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张**、高雪娜行政裁定书
胡**与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行政裁定书
孙**与安徽**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五岗村腰庄村民组与霍邱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六安市城乡规划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鲁**与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行政裁定书
张*与六安市**开发区分局工商变更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六安**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行政裁定书
汪**、董开会与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六安**丰建材厂与六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