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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六安**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审原告黄**起诉原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局要求确认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出让原告合法宅基地、承包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损失一案,前由六安**民法院受理,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涉及到裕安区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故该院不宜审理,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涉及到裕安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宜由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六安**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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