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王**、刘*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刘*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第38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第38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4)第3805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王**、刘*社会抚养费779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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