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宣城市宣**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王某某、江某某社会抚育费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王某某、江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其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351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351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宣计征决(2014)351号《宣城市宣州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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