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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东至县林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虞**递交的起诉状。起诉人称:东至县林业局没有经过严格审核和起诉人同意,废除了经村委会上报的2007年林权登记申请表,伪造相邻人签名,导致起诉人林权证成为错证、废证,山林被大面积砍伐、侵占。由于东至县林业局的乱作为、不作为,导致起诉人所在村民组上千亩天然林被毁,故诉讼法院请求判决东至县林业局还起诉人山林并赔偿经济损失38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东至县林业局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其中返还财产请求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单独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必须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显然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虞学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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