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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莆田**源局、莆田**源局城厢分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太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等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民法院(2014)莆行初字第1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莆田市**厢分局、莆田**备中心、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霞林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不服一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行政强制一案已作出(2014)闽行终字第227号行政裁定,维持了原审驳回陈*太起诉的裁定。由此,陈*太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给予行政赔偿缺乏前提基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亦应予驳回。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陈*太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陈*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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