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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莆田**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莆行初字第116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9月30日以涉案纠纷已得以化解,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的撤回上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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