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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等16与福州**源局、福州**源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梓传等16人因诉福**土资源局、福**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邱梓传等16人上诉称:其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向福州**源局书面提出申请查处当地违法建设市政环路等项目,福州**源局至今没有履行查处职责,上诉人的诉请是福州**源局行政不作为,没有涉及不动产。且福州**源局已搬迁仓山区东部办公区,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仓**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本案上诉人提供的材料来看,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是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因此上诉人不是适格的原告。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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