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福**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不动产所在地不在鼓楼区辖区内,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余*与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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