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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与陈**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福州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榕**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为:陈**:本府于2012年10月23日就朱**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作出了榕**(2012)7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决定征收鼓楼区津泰路安泰河南侧、花园巷东侧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签约期限为2012年10月23日至2012年12月17日,《朱**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日公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福州**房地产拆迁工程处(现更名为福州**房地产房屋征收工程处)。该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房源为鹤林新城、浦新小区现房及鹤**期房,产权调换就近安置的房源为五一新城(龙庭境保障房),过渡期限为36个月。该项目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福州建*房地**有限公司(下称建*公司)。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位于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依据《拆迁房屋产权审查情况表》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颜**,屋式为混合构,权证号为榕房R9825794,建筑面积98.4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福州**证处申请对上述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但无法入户勘测丈量,福州**证处出具(2014)××证内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产权人颜**已故,相关权利人未办理房屋产权移转登记,现上述被征收房屋由你及家人居住使用。你至今未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建*公司对本案被征收房屋及安置房鼓楼区龙庭境保障房在估价时点2012年10月23日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建*公司以建*(2013)综估字第002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本案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050330元(单价10673元/㎡),以建*(2013)综估字第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鼓楼区龙庭路南侧、古乐路北侧省六建公司地块龙庭境保障房项目拟建的住宅安置房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12097元/㎡。福州**房地产拆迁工程处于2013年7月18日将上述二份估价报告送达你。现房屋征收部门对本案被征收房屋提出如下补偿安置方案:以产权调换方式在鼓楼区龙庭境保障房项目拟建的住宅安置房安置建筑面积105㎡单元房一套,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219855元(计算方法12097元/㎡×105㎡-1050330元),另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你二倍搬迁补助费1180.92元,并提供仓山区橘园洲小区2号楼102单元(建筑面积113.53㎡)作为临时周转用房供你在过渡期间使用。你对被征收房屋征收要求原拆原迁,同时要求使用的杂物间给予补偿安置,另对本案所涉二份估价报告的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福**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对建*(2013)综估字第00239号和第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了技术鉴定,并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51号《鉴定报告》要求建*公司对建*(2013)综估字第002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修正。建*公司修正后出具了建*(2013)综估字第00239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056923元。专家委员会以榕房拆估鉴字(2014)第058号和第062号《鉴定报告》认可了建*(2013)综估字第00239G1和第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府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对本案被征收房屋征收所提的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朱**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所提供的就近地段龙庭境保障房期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本府予以支持,但产权调换安置龙庭境保障房期房建筑面积120㎡单元房更为合理。你提出的杂物间补偿问题,因你不是该杂物间所有权人,本补偿决定不涉及该杂物间的补偿。另本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相关权利人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使用人继续使用。建*公司就本案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出具的建*(2013)综估字第00239G1号和00074G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系由二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估价时点符合规定,该二份估价报告已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可,故该二份估价报告应当作为结算本案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的依据。现《朱**芙蓉园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你应当及时搬迁交房。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和《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程》的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对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在鼓楼区龙庭路南侧、古乐路北侧省六建公司地块龙庭境保障房项目拟建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积120㎡单元房一套,产权调换差价款394717元(计算方法12097元/㎡×120㎡-1056923元),另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你二次搬迁补助费1180.92元,并提供仓山区橘园洲小区2号楼102单元(建筑面积113.53㎡)作为临时周转用房供你在过渡期间使用,过渡期限36个月。二、陈**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腾空并交付市房屋征收部门。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于2014年8月20日送达陈**。陈**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了闽政行复(2014)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予以维持。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现申请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以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备好搬迁补助费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仓山区橘园洲小区2号楼102单元(建筑面积为113.53㎡)给陈**过渡期间使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对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的房屋予以强制征收并拆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对陈秀恋所有的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的房屋提供了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说明,鼓楼区人民政府对鼓楼区花园弄15号1座304单元执行制作的预案及协调化解方案,以上材料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具有可执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福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榕政征偿字(2014)2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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