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张*、张*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侯**(94)字第10190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