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2日以被执行人夫妻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侯人口征决(2014)16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侯人口征决(2014)16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侯人口征决(2014)16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林可爱、张**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侯人口征决(2014)1603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林可爱、张**必须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60000元的义务。
三、被执行林可爱、张**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