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勇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南屿执法改字(2014)字18号《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通知书》。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林*与闽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方振标、陆莲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可爱、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陈**与闽侯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闽侯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许**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闽侯**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郑**、郑**计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叶**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叶**、陈**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