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侯人口征决(2014)沙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闽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侯人口征决(2014)沙0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