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争《征地协议书》中,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以及福州市晋**民委员会系代表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与福州**展中心签订征用协议的,并非作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池**、邱**、邱**、汤**、郑**、池增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