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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诉政府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诉称,其发现有不法分子在其承包经营的地块上设立电线杆,遂向公安机关申请查处,福州市公安局宦溪派出所作出《关于蔡**等人“查处申请书”的告知书》,告知诉争地块已由福州**展中心收储并用于桂湖生态城项目建设,该工程系正常施工,非不明身份的人所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管辖范畴。在其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被起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出具了一份《证明》。现请求确认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5日对起诉人作出的《证明》违法,并赔偿因伪证给起诉人带来的精神损失费9999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讼中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提交了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起诉人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属桂湖生态城项目市政道路征地地块,该地块已按正常程序进行报批,所在村同意征用,国土资源部门张贴有《征地告知书》,开发单位融汇公司在该地块设立电线杆施工等。该《证明》属内部行为,非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起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诉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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