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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厦门市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彭*的起诉状,称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于2003年12月30日对其留置审查,2004年1月1日解除留置审查。留置审查解除时办案警察收取其人民币15000元。随后起诉人为此信访。2006年10月,厦门市公安局支付给起诉人人民币5000元。2015年4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对起诉人作出信访答复称未收取其钱款,起诉人于是向厦门市公安局申请复查,厦门市公安局未予复查。因此起诉人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厦门市公安局依照《信访条例》等规定依法复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要求厦门市公安局对案涉信访事项依法复查,是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该类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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