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以被告厦门市公安局向其出具受案回执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