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不服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人民陪审员吴**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因与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养老保险待遇达成协调,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任**撤回对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