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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厦门**革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厦发改交能(2013)103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系同意厦门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并对工程建设主体、工程线路总体情况、技术标准、建设资金来源、工程投资估算、市财政承担比例、建设工期等事项提出要求,即该批复仅仅是针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和总体意见的批复,并未涉及具体征地范围等事项,尚未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起诉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福建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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