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收到起诉人张**等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其向福州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称鼓**管局)信访要求与其签订拆迁协议依法拆迁,鼓**管局一再拖延,故其要求鼓**管局有所作为,协助拆迁办履行职责,不能乱作为,由乱作为所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本案起诉人张**等三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本院释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张**、张**、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