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王**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正在福州**民法院司法审查中[案号为(2015)榕行初字第87号],故申请人作为执行依据的鼓房征偿字(2014)28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申请人依据未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案应当不准予执行。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不准予执行。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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