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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延长答复期限告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人民陪审员林**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委托代理人许*、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于2014年5月18日向被告申请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向被告移送的五个伪造国家机构公章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结案的信息。被告迟迟不予回复。2014年7月20日,原告同时收到被告的一份延长答复告知书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被告将延长答复告知书及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同时送达给原告违法,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十五天期限的规定。综上,诉请判令确认被告的延长答复期限告知违法,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费用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称的五起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情况不属于政府信息。2.厦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是厦门市公安机关唯一具有受理及答复政府信息职能的部门机构,被告没有受理及答复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能。3.被告作出延长答复期限的行为是一种便民措施。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告公开厦门**民法院移送的(2011)思民初字第10431号、(2011)思民初字第10437号、(2011)思民初字第11374号、(2011)思民初字第11376号、(2011)思民初字第1377号等五起案件中涉及伪造国家机构公章的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结案信息。2014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郑**作出一份《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经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决定延长对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延长答复期限告知书》,系过程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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