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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起诉要求确认中华人**港监督局于1999年接到u0026ldquo;闽东渔u0026times;u0026times;68号u0026rdquo;渔船特大事故情况的报告后未采取搜救措施,未将事故情况及调查结果上报**业部渔业局及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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