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入境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请求已经得到解决,无需再诉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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