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江**城建行政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4)5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失去联系,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庄**、高爱桃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与被告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第三人陈**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源**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何**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郭健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