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2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失去联系,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庄**、高爱桃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第三人陈**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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